















有形文化資產
是指具體可見、可保存的歷史與文化見證,反映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互動所留下的重要足跡。
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規定,包含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考古遺址、史蹟、文化景觀、古物及自然地景/自然紀念物等九大類。
這些資產不僅具有歷史、藝術、科學與教育價值,亦是國家文化記憶的實體象徵。保存有形文化資產,是傳承地方特色與文化精神的重要實踐。
文化資產承載著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,是建構國家文化主體性的重要基礎,亦體現臺灣文化的多元與獨特。
自民國71年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施行以來,臺灣已逐步建立系統性的文化資產保存機制,將資產分為有形與無形共14類,並於104年制定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》,完善水下資產的保護政策。
守護文化,就是守住我們的故事,讓歷史價值得以延續,世代傳承。
